公证程序规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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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程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颁布时间:2006-5-18发文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《公证程序规则》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。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《公证程序规则》(司法部令第72号)同时废止。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,保证公证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证法》)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,应当遵守法律,坚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。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干预,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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